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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系列:物业服务合同如何解除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9-24 18:22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报特别邀请专业律师,对民法典当中和房地产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属业主共决事项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中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一直被称为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但是,民法典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中之一。也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告别无名,正式“转正”为有名合同。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雅玲介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许雅玲介绍,根据该条规定可看出,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该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和“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除外)”两个条件;但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否享有合同的任何解除权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人不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从业主一方来讲,它是业主共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许雅玲介绍。

  (记者_陈青松、张清清 采写)

标签:民法典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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