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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发布通告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9-12 08:12
  

  在全市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晋江新闻网9月12日讯 昨日,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切实解决自建房改用作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通告指出,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由应急、公安等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由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自建房涉及改造或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查。

  通告明确,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落实上述措施的,由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通告还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以及“三合一”自建房加工场所等进行明确规范。同时,通告明确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要求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通告号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各镇(街道)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细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要立足长远,积极推动片区改造、企业入园、产业升级,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记者_黄伟强)

标签:消防安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整治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蒋妮蒋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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