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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新法首张“罚单”来了,罚款50000元!

www.ijjnews.com   晋江卫计监督  2020-08-29 10:58
  

依法查处非法行医

2020年6月11日

市卫健局接群众举报

对位于深沪镇壁山村某“诊所”

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处于开门营业状态,店内有“美牙工作室”字样的招牌,内设有牙椅一张,消毒柜一台以及各种牙科器械。现场负责人张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张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我局依法查处。

依据

2020年6月1日最新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法作出新法首张罚单

“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晋江卫计执法大队结合扫黑除恶治乱工作

多次开展打击无证行医

“亮剑”、“猎黑”、“利箭”系列专项行动

对各部门上报的“线索”进行

全面排查、严厉查处

2020年以来

累计排查无证行医线索280条次

查处无证行医案件41件

罚没款143.25万元移送公安3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各类违反医疗卫生秩序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彰显了国家对治理医疗乱象的决心与信心,为打击无证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而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标签:非法行医|处罚
稿源: 晋江卫计监督  编辑: 蔡明如蔡明如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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