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法首张“罚单”来了,罚款50000元!
www.ijjnews.com  晋江卫计监督 2020-08-29 10:58
2020年6月11日
市卫健局接群众举报
对位于深沪镇壁山村某“诊所”
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
2020年6月1日最新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法作出新法首张罚单
“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晋江卫计执法大队结合扫黑除恶治乱工作
多次开展打击无证行医
“亮剑”、“猎黑”、“利箭”系列专项行动
对各部门上报的“线索”进行
全面排查、严厉查处
2020年以来
累计排查无证行医线索280条次
查处无证行医案件41件
罚没款143.25万元,移送公安3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各类违反医疗卫生秩序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彰显了国家对治理医疗乱象的决心与信心,为打击无证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而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标签: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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