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www.ijjnews.com   福建日报  2020-07-27 15:55
  

  突出父母主体责任 建立关爱救助机制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积极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促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条例从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等方面对我省家庭教育事业进行了规范。其中,条例突出了父母在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针对目前社会上家庭教育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等现象,条例积极回应了我省家庭教育现状,注重引导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强调家庭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把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

  此外,该条例设立了专门条款保障困境未成年人与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关爱救助机制,为困境未成年人与留守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

  (记者 郑昭)

标签: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稿源: 福建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