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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市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晋江出台《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5-27 16:55
  

  日前,《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针对乡镇涉渔船舶安全管理较为薄弱的问题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

  集中停泊

  市海岸线往外延伸

  5海里范围内作业

  《规定》明确,乡镇船舶管理应遵循“一船一档”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船舶,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乡镇船舶监督管理站申报登记建档。乡镇船舶应登记明确指定所在村(社区)港口、岙口或小码头登记为指定停泊点,不得在非指定停泊点进行停泊。

  乡镇船舶的作业范围应为晋江市海岸线往外延伸5海里范围内,不得跨越作业海域范围作业。

  《规定》指出,乡镇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作为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船舶符合适航条件。每艘乡镇船舶核载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一般应配备一名机驾长,其余人员需取得普通船员证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不符合条件者,将不准予进行登记建档或出海航行作业。

  此外,乡镇船舶管理还应遵循“总量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在本规定出台前已经建造完成、事实存在的乡镇船舶,经申报登记建档后纳入管理;本规定出台后不得新增乡镇船舶;对无人认领的由船舶所在镇组织拆解。

  制定管理措施

  细化事前、事中、事后

  监管流程

  《规定》还针对乡镇船舶可能存在的9种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这9种情况为: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的;船舶不符合安全适航状态,不进行维修和养护的;超过荷载人员数进行搭载的;搭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带病作业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航行的;未按指定停泊点进行停泊或者超出所在镇作业海域范围作业的;未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或特殊管理(如军事活动、演习演练等)期间的管理措施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和义务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情形。

  乡镇船舶存在以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拒不服从统一管理,所在镇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禁止其离港、责令停航和限期整改等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报送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此外,乡镇船舶若存在以下情况,将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取缔:未依照本规定申报登记建档乡镇船舶或在本规定出台后新增、新建的乡镇船舶;超出指定作业范围的;拒不服从统一管理,经责令停航仍擅自出海作业、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多次(3次以上)被责令停航或限期整改的;擅自在非法修造船厂进行修理和改造的;乡镇船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生产作业;携带、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作业;捕捞水生保护动植物的;其他依法应予以取缔的情形。

  据了解,近年来,晋江市各类乡镇涉渔船舶数量快速增长。据统计,全市共有乡镇涉渔船舶1721艘,其中晋江籍1592艘,外地籍129艘,存在乡镇涉渔船舶安全管理较为薄弱问题。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部门、镇村及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对乡镇涉渔船舶监督管理职责还不够明确,对乡镇涉渔船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制定出台本《规定》十分有必要。接下来,全市乡镇船舶管理将严格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_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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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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