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厂老板拖欠75.59万元工资被判刑7个月 晋江法院通报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晋江新闻网5月3日讯 工人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昨日是“劳动节',晋江法院通报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是用法律护航劳动者尊严、以法治为劳动者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晋江陈埭某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鞋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6月1日至10月8日,张某露在晋江市陈埭镇庵上村经营鞋业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吴某、魏某等69名员工2019年6月1日至10月8日工资共计人民币75.59万元。
2019年10月12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员工工资。截至2019年10月27日,该公司及老板张某露仍未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张某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上述工资。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抓获张某露。案发后,张某露家属与工人们协商,双方同意以拖欠工资总额的70%结算全部拖欠工资。2019年12月11日,张某露家属按约定支付被害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9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晋江某鞋业公司、张某露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办法官指出,此案被告鞋业公司及张某露拖欠工人吴某、魏某等69名员工工资共计75.5万元后直接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此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此案的判决,既保护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法院提醒,现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广大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合法经营、持续经营,出现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困境时,应直面问题,缓解矛盾,积极寻求协助,共同度过难关,不应一遇到问题就一逃了之。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陈晓颖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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