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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城管开展燃气管道标识提升工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4-10 16:45
  

  晋江新闻网4月10日讯  为提升晋江市辖区燃气管道标志标识管理水平,减少安全隐患,保障燃气管网运行安全,近期,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燃气管道标志标识提升工程。 

  按照全市关于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燃气管道标志标识全面排查,发现许多原有埋地的标志桩被拔出、移位、掩埋或者损坏,特别是在乡镇野外管线上,警示标志设施损坏严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摸排情况,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开展燃气管道标志标识提升工程。一方面及时修复摸排发现的破损燃气标志标识,并进行亮化处理,提升警示效果;同时按照“直线管段设置地面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的标准,在直线管段每30m~50m确保有一处标识,便于市民识别,预防各类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发生。

  自燃气管道标志标识工程开展以来,共修复、增补标志标识1000余处。下一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将进一步重点加强燃气管道标志标识警示作用,在市政主管道等显眼位置增加燃气设施保护普法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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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95158、85623110

  (记者_胡志法)

标签:城管|燃气管道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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