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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开启疫期“云审判”新模式 拒不执行判决 被告人在山东受审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2-26 10:22
  

  晋江新闻网2月26日讯 昨日上午,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智慧审判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受疫情影响,远在山东的被告人不便到庭参加庭审,辩护人、公诉人亦不宜到庭参加庭审。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推进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在事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此次庭审启用“互联网+”审判新模式。

  法庭上,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凭互联网智慧审判平台发送的“庭审码”,借助手机等电子设备便可直接进入“在线庭审现场”,参与法院庭审。

  为便于旁听人员在线旁听庭审,此案不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庭审,而且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同步直播,让更多群众共享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晋江某酒店起诉被告山东某广告公司一案,晋江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山东某广告公司应赔偿晋江某酒店43.1万元。判决送达后,晋江某酒店提起上诉,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维持原判。

  被告人范某系山东某广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及股东,其明知该公司负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经被告人范某授意,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65.5万元、73.3万元至被告人范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4月17日,山东某广告公司付清43.1万元执行款项及6.2万元诉讼费;同月24日,赔偿晋江某酒店45万元,并取得谅解。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作为山东某广告公司实际经营人,授意并参与该单位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该单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所经营的广告公司已履行相应的执行义务,并取得相对方的谅解,被告人范某又无相应犯罪前科,且需要结合疫情情况做好公司防控疫情事务。故晋江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苏秋萍 林建新 

标签:法院|疫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琳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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