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诏安男子擅自砍伐自家林木 构成犯罪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9-06-05 16:50
  

  擅自砍伐自家的林木,也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诏安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据悉,2018年4月上旬至5月中旬期间,李某以12万元的价格向同村村民王某购买山场承包种植的桉树,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进行砍伐,加工销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187.5亩,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647.25立方米。案发后,李某向县林业局提出补植复绿申请并获得批准,已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

  诏安县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刘龙)

标签:诏安|砍伐林木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