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
政策解读之《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今年,晋江梳理修订《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传承发扬“晋江经验”。
政策亮点
新增设条款
多维度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
《意见》新增设条款,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2%奖励,每年度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
同时,《意见》还从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为出发点,积极推进企业与晋江“国字号”科研平台的产学研合作。《意见》新增条款,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在晋江市科技局备案并开放。补贴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购买入驻晋江“国字号”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检测等服务及使用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支出费用,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2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额最高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降低入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奖励企业发展业绩,提升企业快速商业化项目动力。《意见》新增条款,对经认定进入加速阶段的企业,加速期内租用办公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最高2000平方米,纳入市重点招商项目,在供地上优先给予保障,并在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加速阶段企业年纳税额前三年分别按纳税额50%、40%、30%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部门解读
三大特点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晋江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在2017年出台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删减、整合,从原有8个方面57条精简为现在的21条,即新增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福建省实验室建设等10条政策;保留调整原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研发平台认定奖励等35个款项,整合成11条政策(包含1条附则),取消原政策中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事项、科学技术奖、省高水平研发机构新购研发仪器配套等21个款项。
该负责人指出,《意见》的政策受益面更广,坚持“普惠+重点”原则,在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础上,新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增量奖励和分段补助、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等条款,确保更多企业可以享受政策,增加研发费用投入,开展科技创新。
“修订后的《意见》导向性更加突出,更加注重政策资金杠杆效应,调低部分项目奖励上限及额度,腾出更多资金余量撬动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打通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加大成果转化力度、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等,靶向性更加突出、发力点更加聚焦。”该负责人表示。
利益相关方
政策促进科研平台良好发展
“《意见》对我院建设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更好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得到众多企业的认可。”中皮院副院长尹岳涛告诉记者,这两年获各项政策奖励总计超200万元,使中皮院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平台建设。
尹岳涛表示,中皮院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在平台建设、研究开发、人才引进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投入,《意见》中的扶持奖励政策,助力中皮院整合越来越多的创新资源,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促进中皮院加快建成“科研条件先进,人才队伍精良,服务能力领先,营利能力良好,行业影响力深远”的国内一流的新型制鞋产业研究院。
(记者_柯雅雅 董严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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