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厦门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购买不动产
4月26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发现,《条例》中有不少内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社会信用可修复不可删除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据悉,公共信用目录包含了6大类: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条例》中还提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设和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会计、评估、经纪、律师、新闻媒体、职业介绍、房地产中介、汽车客运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信用是可以修复的。
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有关社会信用修复规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但失信信息不得删除。社会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失信或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守信和不守信,将受到哪些激励和惩戒?对此,《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等5个大类进行激励。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惩戒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7大类的惩戒措施。
(记者 雷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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