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醉汉醒酒身亡 两医院被判担责共同赔偿约54万元
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一名醉汉脑部受伤倒在地上,被医院当成普通醉酒者送去醒酒,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等原因去世。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鲤城法院审理的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约54万元。
醉汉晕倒送醒酒 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月5日7时许,51岁的曾彪(化名)被路人发现昏倒在鲤城区常泰街道一座老洋房内,路人报了警。民警和泉州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初步判断曾彪为急性酒精中毒,立即给予清理患者口鼻呕吐物部分、开放呼吸道、吸氧等院前急救处理,但未注意到其身边的血迹并进行相应检查。
急救处理后,中医院急救人员与民警一起,以酒精中毒为由将曾彪就近送往泉州成功医院(该院系泉州市具有专门醒酒室的医院之一,以下简称“成功医院”)进行醒酒。成功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后签字确认,到达该院的时间为8时5分。由于此前该男子多次因醉酒被送至该医院进行醒酒,成功医院的医生并未多想,仍像以前一样对其进行醒酒处理。
当日下午2时,成功医院醒酒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曾彪深度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即转入急诊科抢救,随后于下午2时40分左右将患者转入中医院继续抢救。
中医院急诊科检查发现,曾彪深度昏迷、呼吸急促、双瞳孔不等大,入院后进一步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腰背部多处皮肤挫擦伤。随后,中医院对曾彪进行了手术救治,并在术后采取了补液、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手段。
手术后,曾彪一直昏迷不醒。当年6月29日,曾彪经抢救无效后去世。其间,曾彪在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1.5万余元,其家属仅预交2.2万元。
质疑医院未尽责 家属起诉索赔103万元
曾彪死后,他的妻子赖某、儿子、女儿认为,两家医院对曾彪的昏迷原因不够重视,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误诊并耽误治疗7小时之久,救治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7日,赖某等三人作为原告,将中医院、成功医院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03万余元。
面对死者家属的起诉,中医院辩称,自己根据院前急救工作手册规定,紧急救治后与民警一同将曾彪就近送往成功医院醒酒,处理措施及时合理,符合诊疗规范。在曾彪入院后对症采取诊治措施,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且赖某等人拒绝配合中医院诊疗,对曾彪的死亡负有责任。因而,中医院对曾彪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中医院还提出反诉,认为赖某等人在曾彪住院期间,作为患者家属一直以经济问题拒绝配合,拒绝缴交医疗费用。因此,医院要求其支付拖欠中医院治疗曾彪的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成功医院辩称,曾彪送至成功医院不是救治,而是醒酒。曾彪送至成功医院,经诊断为酒精中毒,成功医院对曾彪例行检查,根据醒酒规范进行醒酒工作并对其进行监控。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曾彪深度昏迷,急诊科医生也按规范进行抢救,并按规定转入中医院继续抢救。曾彪在中医院也得到有效救治并转入普通病房。成功医院在醒酒和抢救工作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两医院被判均有过错 共同赔偿约54万元
两家医院在救治曾彪时,是否有过错呢?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根据三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曾彪的死亡原因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成功医院在曾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应尽的诊疗注意义务,该过错与曾彪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颅脑损伤本来就高风险,病情发展迅速,并发症多,建议认定成功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55%。患者的死亡系重型颅脑损伤后产生一系列并发症综合的结果,中医院已在院前急诊和后面的抢救过程中处理均符合原则,未违反临床操作原则,未发现明显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成功医院在收治患者后没有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更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诊断排除,在长达近7个小时的时间内仅进行醒酒处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法院认定成功医院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
而对中医院的责任认定,从民警询问笔录及相关病历资料来看,在曾彪醉酒事发现场有血迹,曾彪当时就有头皮挫擦、腰背部多处皮肤挫擦伤,属于合并外伤的醉酒病人,中医院在院前救治过程中,对于合并外伤的醉酒病人没有及时发现其外伤,而是简单的移交醒酒机构,其处置是欠妥的。因此,法院认定中医院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0199元,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中医院赔偿98019.9元,成功医院赔偿441089.55元;赖某等三人在继承曾彪遗产的范围内支付中医院医疗费193054.48元;驳回赖某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医院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医院和成功医院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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