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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渠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 严禁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9-03-20 09:36
  

  日前发布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指出,北渠的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沿渠各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北渠系金鸡拦河闸至洛阳江的供水水渠。《通告》明确,北渠从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24.74公里)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北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陆域为准保护区。 《通告》明令禁止一切可能污染北渠饮用水源地的活动、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洗涤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严禁在北渠管理范围内开荒种植、毁坏绿化植被、挖坑取土、破堤开口、开井挖厕、建筑房屋、搭盖禽畜舍、饲养禽畜、堆放垃圾、弃埋动物尸体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禁向渠中排入污(粪)水和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禁止悬挂、晾晒影响景观的物品;禁止设置洗车点;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垂钓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禁止破坏、侵占和损毁渠道、护岸、倒虹吸、启闭设备、保护围墙(网)等水工程建筑物和水文、通信、监控(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沿岸农田施用农药,应严格采取防范措施,严禁农药水排入渠中;禁止擅自铺设跨渠、穿渠、临渠的缆线、管道;禁止在北渠加盖、加铺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禁止擅自侵占渠道过水断面、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禁止在标识牌、公告牌、宣传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标识牌、公告牌、宣传牌;禁止在北渠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告》的规定、破坏水工程和污染饮用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林铭珊)

标签:河长制|北渠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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