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黑分子充当“保护伞” 洛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一审获刑七年
任职洛江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期间,竟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昨日,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接受请托
帮犯罪嫌疑人逃脱处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公布了此案的案情。
经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原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其间,在2016年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侦办过程中,其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吴某供认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来,康某又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此后,董某、吴某先后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康某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未被追诉。
当“保护伞”
纵容“黑老大”为非作歹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某对其放任不管,导致卢某继续领导、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泉州中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此外,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犯两宗罪
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董某、吴某有罪仍予以包庇,纵容卢某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还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康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康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其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1300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5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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