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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禁炮” 违者将被重罚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9-01-16 11:33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公安局获悉,即日起至2月28日,公安部门将在泉州中心市区(即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全境)及重要场所开展为期50天的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有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加大排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将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

  尾牙、除夕、元宵等重点时间段,公安机关将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公安机关还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的追根溯源,对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查获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为,一律进行倒查,全面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发现燃放烟花爆竹 可拨打110举报

  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先了解本地是否实行“禁放”或“限放”政策。实行“限放”的地方,还应了解“限放”的时间和区域,并严格遵守,切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请拨打110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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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区禁燃烟花爆竹

  泉州市于2018年2月重新修订发布《关于禁止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在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及全市重要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场所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等。

  对于没有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泉州市公安局建议广大群众,尽量不要燃放或者少燃放烟花爆竹,如果一定要燃放,需要提醒的是烟花爆竹必须是从正规销售点购买的,同时要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记者 林加华 通讯员 李肇兴)

标签:禁炮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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