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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化县公安局一副局长成了“生意局长”——权力当“筹码”满脑“生意经”

www.ijjnews.com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07-30 15:41
  

  “是我丧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我全部交代……”在确凿证据面前,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终于低下了头。

  近日,宁化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张志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通报一发布就在当地引起了热议:“太解气了,这样的‘生意局长’早该被处理了!”

  鬼迷心窍,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沦落至此,终究是因为自己的思想腐化,总想在‘生意场’上捞钱,我很后悔……”张志龙在忏悔书中写道。

  2009年初,三明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文在开发工业园项目过程中发现稀土。因未经审批开采稀土属于违法行为,为“方便”开采,陈某文想到时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老乡张志龙,邀他一同开采稀土获利。

  没有资金和技术成了摆在张志龙和陈某文面前的难题。在烦恼之时,张志龙突然想到长期做钨矿生意的老朋友方某生,便拉其入伙。方某生又联系到了一位做了多年稀土生意的朋友许某生。

  同年5月,张志龙、方某生、陈某文、许某生四人达成协议,由陈某文提供发现稀土的项目用地,张志龙、方某生负责疏通关系,许某生负责出资经营。在利益分配上,许某生占80%,张志龙等3人占20%。

  随后,张志龙、方某生先后以疏通关系为由向许某生索要人民币共计35万元,其中张志龙分得28万元,方某生分得7万元。

  在开采出稀土后,许某生先后将40余吨稀土成品分给张志龙和方某生,并分多次售出,获利116.75万元,其中张志龙获利96.75万元。之后方某生为讨好张志龙又一次性转给张志龙20万元。至此,仅张志龙一人就从稀土开采中“赚”了144.75万元。

  尝到了“权力”甜头的张志龙,渐渐开始膨胀,利益至上成了他的“办事原则”,不择手段用权力换人情、用人情换利益。

  变本加厉,徇私枉法助他人逃避刑责

  2016年8月,宁化县翠江镇发生制毒燃爆恶性案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侦办该案。同年9月该案主犯雷某旺被抓获,供述出同案犯江某彬。

  当时张志龙已任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正是分管刑侦、禁毒工作。就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张志龙的好友上杭县某公司股东郑某基找上门来。

  “这是过年一点小礼,希望您收下。”郑某基以春节红包的名义送给张志龙5000元人民币和一盒茶叶。过了一段时间,郑某基又带着茶叶和几瓶洋酒找到张志龙,在交谈过程中,张志龙察觉到,郑某基原来是受江某彬委托前来“疏通关系”的。

  “老朋友,你见外了,这事我会帮忙的。”张志龙随口答应。

  江某彬深知张志龙看不上这点钱,又先后4次委托郑某基给张志龙送去共计8万元人民币和高档礼品。随后,在户籍信息系统中确认江某彬就是犯罪嫌疑人后,张志龙表示可以把江某彬“先放一边不查”。

  掌握了重要线索的张志龙并没有向组织报告。直到制毒案开庭,江某彬因还未归案,没有受到追诉。

  事后,张志龙打电话给郑某基,告之庭审结案,郑某基心领神会,又往张志龙家中送去几瓶高档洋酒。

  张志龙一头扎进自己的“生意”里,越陷越深,手中权力也沦为他利益交换的“筹码”。只要有利可图,即使是徇私枉法的事他也敢干。

  以案促改,强化警示教育

  张志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相关人员大肆敛财,既有自己思想腐化的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原因。在严肃查处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宁化县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强化警示教育。

  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督促县公安局完善权力运行制度3项,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谈话11次,及时对全局民警开展了风险排查,实施廉政提醒谈话3次,立案调查违反廉洁纪律案件1起。

  查处一个还要警醒一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对苗头性问题多过问,对违规违纪倾向早发现、早提醒、早报告、早处置。”针对张志龙一案,宁化县委及时组织召开案情通报会,县委书记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提出要求。

  (通讯员 沈昌培 张凝萱)

标签:徇私枉法|双开
稿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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