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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通信公司漏洞修改手机资费 三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8-05-31 09:26
  

  利用某通信公司的系统漏洞,徐某、侯某和王某三人相互配合,为客户修改手机号码的资费套餐进行牟利。日前,三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丰泽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五年一个月。

  利用漏洞修改手机套餐

  2015年,泉州某通信设备公司承接某通信公司外呼委托运营业务,31岁的徐某和41岁的侯某(女)是该公司的员工,负责办理相关外呼业务。时年8月份,徐某发现通信公司的外呼系统存在漏洞,可以利用该公司外呼系统篡改非授权客户号码的资费套餐。随后,徐某将篡改方式告知侯某,并与在厦门从事手机号码销售生意的王某联系,共同商议以此牟利。

  三人经过分工,决定由王某负责对外招揽客户,徐某和侯某则利用自己的工号来篡改套餐,为客户办理“和4G校园68元套餐”牟利。一般情况下,王某收取每个客户480元-550元的套餐费用,再以每个号码300元的报酬支付给徐某,徐某则以每个号码50元-100元的价格支付给侯某。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三人经过配合,共为776名非授权该通信公司客户篡改资费套餐,其中18名客户由徐某用自己的工号篡改独自获利。

  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2016年4月份,该通信公司发现部分客户套餐被篡改,立即与通信设备公司进行沟通。至案发时,徐某共牟利15万元,侯某、王某分别获利6万元。随后,通信设备公司扣除了徐某和侯某一个月工资,并将他们开除,同时向警方报案。徐侯二人各自退回违法所得1万元。

  通信公司经测算,主张损失61万元。通信公司扣除了通信设备公司61万元的酬金。警方将徐某、侯某、王某抓获归案后,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丰泽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徐某、侯某、王某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处侯某和王某有期徒刑各五年一个月。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吴静华 王东飘)

标签:手机资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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