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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重新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8-05-16 08:09
  

面积扩至159.1平方公里 违反者最高可罚20万元

  晋江新闻网5月16日讯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获悉,晋江重新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禁燃区从原来的梅岭、青阳、西园、罗山的一小部分区域扩大到晋江的五个街道三个镇、良种场,面积从原来的14.51平方公里扩大到159.1平方公里。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结合晋江中心城区规划、大气污染防治防控需求及天然气管道铺设情况,分区域划定严格和较严两种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中,严格控制区域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Ⅲ类燃料组合;较严控制区域包括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及良种场所有区域,采用禁止燃用Ⅱ类燃料组合。

  据介绍,禁止销售、使用的Ⅱ类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燃料组合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该规定将于6月份正式实施,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茶(浴)炉及炉灶等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重新划定禁燃区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晋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_阙杨娜)

标签:高污染|禁止销售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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