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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部停车法规出台 逃费最高罚1000

www.ijjnews.com   新华社  2018-03-31 11:15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1日起施行,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设施应向社会开放

   首部停车法规出台逃费最高罚1000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条例要求,严控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机制;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

  针对备受关注的道路停车收费去向,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条例规定,最高可罚款1000元。

  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车位供给

   单位或个人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

  在停车位供给方面,条例规定,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新建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开放。

  小区停不下怎么办?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同时,条例明确,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小区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对于现在很多区域进行的立体化停车改造,条例规定,符合条件可享受鼓励政策,但要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道路停车

   可委托停车企业管理但不得转包

  条例指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原则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

  条例明确了不得设立道路停车位的情况: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已经划出停车泊位的,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条例提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停车收费

   未满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

  停车收费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即p+r停车场和路侧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提供方可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条例明确,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收费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此外,道路停车将实行电子收费。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北京目前的收费计时单位多为15分钟)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到,北京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需调整,需有半数业主同意。条例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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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六区和通州路侧停车明年全部电子收费

  2017年12月26日零时起,北京开始实行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试点,城六区和通州共计37条试点路段4086个路侧停车位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按照此前计划,2019年,城六区和通州近四万个路侧车位将全部实现电子收费。

  试点各区中,海淀区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车位数最多为1390个,数量最少的通州区225个。

  试点采用视频桩、地磁及高位视频三种车位检测设备。车主在使用路侧停车位时,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市政交通一卡通卡、电子不停车收费卡(ETC)、银行卡五种支付方式完成电子缴费。

  按要求,原则上需使用电子缴费方式,统一由市级平台计时收费,不再使用现金缴费。此外,在试点期间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停车行为信息,还将录入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平台。

  前不久,西城区提出,将对51条道路进行电子停车改造,涉及4900多个车位,全部实施电子化收费,力争年底完成。新京报记者李玉坤郭超

标签:罚款|停车法规
稿源: 新华社  编辑: 吴美斌吴美斌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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