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平稳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把好考场入口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各地要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高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监测、研判,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上海市、浙江省要深入总结完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平稳实施好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覆盖所有在本地招生高校、各级教育部门、中学校长和高中年级教师。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认真研究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促进招生和人才培养更加贯通衔接。强化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在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以下简称特殊类型)招生中,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进一步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要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推进高职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严格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贯通招生,严格控制招生学校、专业和规模,以少数省属应用型本科高校技术技能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
三、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
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合理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及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加强对各地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严格控制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完善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和高校三个专项计划,严格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查,细化招生办法,优化报考服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对于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高考。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依法依规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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