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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判处一起“从业禁止”污染环境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8-01-23 08:35
  

  陈埭某皮革加工点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被禁止从业三年

  晋江新闻网1月23日讯 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吴某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该案是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后首例判处“从业禁止”的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吴某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某厂房,经营巨牛皮厂从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境保护局、陈埭镇政府联合查处上述加工点,并现场采集车间外水沟、车间内溢流口废水进行检测。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车间外水沟废水PH值为7.74,总铬浓度为1.22mg/L,车间内溢流口废水中PH值为7.59,总铬浓度为7.45mg/L,其中车间内溢流口废水中总铬浓度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4.97倍。当日,吴某在陈埭镇洋埭村厂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考虑到吴某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持续排污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之需要,禁止被告人吴某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2017年12月,晋江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的规定,结合晋江重金属污染环境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排污时间长、超标倍数高、污染地点人口集中或生态敏感、脆弱等情形纳入“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标签:污染环境|从业禁止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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