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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情频频引发经济官司 送钱给“小三”还能讨回来?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8-01-05 10:23
  

  婚外恋期间,送钱、送房给“小三”,分手之后,还能再讨回来?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两起原配状告“小三”的官司,都是要追讨丈夫偷偷赠给“小三”的钱和房产。

  最近,因“赠钱”给“小三”引发的官司不少。法官提醒说,婚外恋情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障。婚姻神圣不可侵犯,请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请对他人的婚姻敬畏。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同居期间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1 :他送钱给“小三”,原配告上法庭

  丈夫转账54万元给“小三”,原配起诉能否讨回?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余先生是一个商人,他和妻子余太太结婚多年,夫妻二人都已经年过五旬。数年前,余先生因一次工作出差的机会,结识年轻美丽的女子小艳,小艳的年龄比余先生小了25岁,尽管如此,他们二人还是坠入爱河,很快就产生了婚外同居关系。

  二人同居不久后,2014年5月,小艳准备购买一套总价约41万余元的房产。余先生对小艳也是“乐于奉献”。他先是帮小艳支付了7万元首付款,后又陆续转账给小艳39万余元,作为小艳购买房产的支付按揭款及其他款项。后来,小艳与他人合作开店,在她开店期间,余先生又前后转给小艳的合伙人“合作金”8万元。

  但是,婚外情最终东窗事发。余太太发现丈夫多次转钱给小艳的事后,很快就将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小艳一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艳退还所得钱款。

  余太太起诉认为,余先生与小艳同居期间,未经其同意单方多次赠予小艳钱款,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依法应当全部返还。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余先生对小艳的赠予行为无效,小艳需退还54万余元。

  案例2:他为“小三”买房,妻子起诉讨回

  小武对婚外情人菲菲(化名)很慷慨,他不但转账26万多元给情人花,还为情人购买了一处房产。

  近日,小武妻子发现丈夫的背叛行为后,一怒之下将丈夫及其情人菲菲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予的财物和房产。

  小武和妻子结婚已经十余年了。然而,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武与另一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他们还生下了一个非婚生子。第三者菲菲在医院分娩时,小武还在菲菲的“产科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写明与菲菲的关系为“夫妻”关系。

  小武对菲菲很好,他为了能和菲菲在一起,就在外地购买了一处价值24万元的房产。而且,他与菲菲婚外同居期间,还陆续转账26万余元给菲菲,用于菲菲的生活开支。

  不过,小武和菲菲的婚外情最终被妻子武太太发现了。面对武太太的质问,小武和菲菲也承认,菲菲所生育的男婴就是小武的亲儿子。

  武太太发现真相后,既失望又生气,她一气之下,将小武及菲菲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武还帮“小三”作证。他说:“我转给她的钱,不是赠予,而是借款,是我欠她的钱,转账是归还她。”但是,法庭查明,事实并非像小武所说的那样。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武多次转账给菲菲的钱款及为其代支付的购房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自始无效。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菲菲全部返还受赠的50万余元给武太太。

  法官说法

   赠钱给“小三”,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余先生在与余太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并在该期间大量赠予钱款,该赠予情况余太太并不知情。在余先生赠予财产被余太太知道后,于2014年12月25日写悔过书时,余太太才知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有违公序良俗,双方的同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

  另外,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余先生在同居期间多次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小艳,其赠予行为侵犯了余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小艳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赠予购房款,增值部分不能讨回

  法官说,小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菲菲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他多次转账给菲菲的钱款及为菲菲代支付的购房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武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菲菲应当予以返还。

  经查,小武为菲菲支付房产定金、首付款及购房款共计24万元、转账给菲菲不同账户款项合计26万多元,上述款项合计50万余元,菲菲应当全部返还给武太太。

  另外,武太太还要求菲菲支付赠予房款24万元的增值部分。对此,法官认为,该房产系菲菲签订合同并购买的,所有权归菲菲,小武对该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这24万元在房产上增值也无权利主张,武太太的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婚外情有哪些法律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首先,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其次,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相关案例

   她状告前男友索15万“分手费”

  老林因拒付15万元“分手费”,被前女友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官司。

  面对前女友的追讨,老林回应说,这15万元是“分手费”,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小凤(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时,老林已经有妻儿了。不过,没过多久,老林就离了婚,一心对小凤好。但是,两人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终。

  老林说,双方之间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恋爱分手后,他被胁迫所写的“分手费”欠条。也就是说,欠条的实质是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后来,还款期限过了近5个月后,小凤多次催促老林还钱,都拿不到钱。为此,她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林向小凤还款。法官指出,本案当中,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也未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因此,《欠条》有效,被告应当还钱。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标签:婚外恋|小三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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