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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奇溺死: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责任该由谁来担?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8-01-03 09:44
  

  小吴被人发现溺死在一个小水塘里。谁也没有看到,悲剧是如何发生的;也没有人知道,小吴是如何溺死在池塘当中的。

  对此,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家属认为,这是被告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悲剧;被告却说,男子对自身的死亡“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应该担责。

  这种情况,谁来担责?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开发商应该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悲剧:父亲找到儿子,已经溺水身亡

  死者小吴30多岁,是一名外地来厦务工人员。事发前,2014年8月23日上午,小吴被工友载到翔安区一工地务工。然而,他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家了。

  家人联系不上小吴,就到工地去找。2014年8月25日15时48分,小吴的父亲四处寻找后,最终发现儿子小吴已溺死于工地后面的一小池塘中。

  经警方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认为小吴系“溺水死亡”。谁也没有看到,小吴是如何溺死在池塘当中的。不过,经现场勘验及法医鉴定,小吴排除他杀,系溺水死亡。

  事发地的小池塘位于一处工地。小吴溺水身亡的池塘与他工作的施工地点中间隔着一条40米宽的滨海大道,谁也不知道,小吴因何从施工地点走向池塘。

  争议:索赔98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小吴死后,家中留下了两位需要抚养的老人,还有妻子和5岁的女儿。事发后,小吴的家人作为原告,将事发地块的开发商和相关部门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

  小吴家人起诉认为,被告开发商等单位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吴的死亡,为此,家人起诉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万多元。

  面对小吴家人的起诉,被告开发商答辩说,工地后面分布着很多大大小小的池塘,池塘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开发商不负有对池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开发商对小吴的死亡既无主观过错,也无侵害行为,更无因果关系。

  判决:未尽提示义务,开发商赔一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警方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另外,警方出具的尸检记录简要案情中一栏载明“生前与妻子吵架,电话扬言要自杀”。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当中,小吴自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开发商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危险义务,也应承担10%的责任。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开发商支付50841元赔偿金给死者小吴的家属。至于其余被告单位,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无须担责。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标签:溺死|溺亡|离奇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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