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通报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三明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三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陈绍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陈绍华在担任三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人事教育科科长期间,在组织三明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务评审工作中,违规给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共计42900元,陈绍华从中领取6700元。2017年4月,三明市纪委给予陈绍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2.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肖爱勤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4月,肖爱勤在值班期间,未经批准,私自驾驶交警大队当日值班警车办理私事。在此期间,值班民警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因无警车而无法及时出警,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5月,永安市公安局给予肖爱勤行政警告处分。
3.将乐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永辉违规收受礼金问题。黄永辉在担任将乐县漠源乡党委书记期间,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农历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工程承包人潘某所送礼金,共计9000元。2017年4月,将乐县纪委给予黄永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4.大田县华兴乡财政所所长韦兵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2016年2月春节期间,韦兵先后以“一事一议下乡津贴”、“种粮直补下村津贴”的名义违规给乡财政所6名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共计16000元,韦兵从中领取6000元。2017年1月,华兴乡纪委给予韦兵行政记过处分,收缴违纪款项。
5.泰宁县朱口镇源色村党支部书记吴建良等人套取公款违规接待问题。2015年至2016年,源色村党支部书记吴建良、村委会主任吴建华、村民兵营长兼出纳聂长贵,通过虚假工程套取村财资金12723元,用于冲抵不能在村财列支的伙食费、招待费、香烟、酒水等费用。2017年4月,泰宁县朱口镇纪委给予吴建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吴建华、聂长贵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早抓小、落细落实,严格执行省纪委提出的“六个严禁、六个不准”要求,即:严禁违规公款吃喝,不准组织、参加“一桌餐”等隐蔽吃喝活动;严禁违规收送土特产、消费卡等节礼,不准利用电子红包、邮寄快递等方式违规收送节礼;严禁乱发、滥发津补贴或福利,不准利用工会、协会和学会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车公养;严禁公款旅游,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借婚丧喜庆、民俗活动等借机敛财、铺张浪费,营造崇廉尚俭节日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监督执纪“五抓五重”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纠正“四风”,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既要紧盯老问题,又要关注新动向;既要严厉查处顶风违纪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又要加大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既要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又要强化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切实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三明市纪委)
清流县通报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通报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1.清流县城建系统党委副书记黄绪仁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至2015年,清流县沙芜乡原人大主席兼工会主席黄绪仁以虚列支付沙芜乡工会社会化职业工作者工资的方式,套取工会经费1.5万元用于违规接待。2017年12月1日,中共清流县纪委给予黄绪仁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2.清流县嵩口镇政府出纳黄种燕违规报销面试培训费用问题。2015年1月,清流县田源乡政府原出纳黄种燕利用担任政府出纳便利,以差旅费名义违规报销其参加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公司面试培训费用5780元。2017年11月29日,清流县嵩口镇人民政府给予黄种燕行政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通报强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不越雷池、不踩红线。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对照《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省委实施办法,充分认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节日期间相关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安排,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全县纪检监察机构要敢于担当,落实监督执纪的责任,紧盯重要节点,持续发力加压,对于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清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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