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外地人偷抢小孩卖器官? 漳州一女子传谣被罚

www.ijjnews.com   闽南日报  2017-12-14 12:23
  

  “××来了100多个外地人,已到福建专门偷抢小孩,卖器官!”这骇人听闻的谣言近日又在微博传起。12月10日,郑某(女,27岁,湖北人)就因散布该起谣言被芗城公安分局石亭派出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日,石亭派出所接到漳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个网名为“偶遇**”的人在微博上传播“偷抢小孩卖器官”的谣言,要求派出所进行查处。派出所民警展开调查,于当日16时许在石亭镇高坑村将传谣者郑某抓获。经查,郑某于当日凌晨4时许从网上浏览到该信息后,联想起近日发生在龙海的一起“偷抱小孩咬屁股”的事件,加上郑某自己的小孩于9日下午贪玩走失,花了好大力气才找到,有感而发,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就将“××来人到福建偷抢小孩卖器官?”的信息转发到自己微博上,并附上龙海小孩被咬的视频。截至郑某被抓获,该条微博阅读量79人,尚未被转发,所幸未造成较大影响。民警随即责令郑某删除该条微博,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是要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群众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标签:谣言|卖器官
稿源: 闽南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