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修订《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近日,厦门市民政局修订了《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从标准确定、审批程序、经济核对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低收入家庭是指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扣除自付医疗费用或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记者了解到,原执行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标准由市民政局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请示市政府后发文确定。修订后,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财产标准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标准的24倍(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8倍)确定。
同时,低收入家庭与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等经济困难家庭的审批程序保持协调一致。一是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居(村)民委员会职能调整为协助居民提出申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二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从不得少于15天缩短为不少于7天,区民政局由审批过程中公示改为审批事后公示。
最后,经济状况核对规定也有所完善。规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统一按照《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经济状况核对。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力度,参照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将自付医疗费、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支出增为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实行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核对。
此外,鼓励就业,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就业成本;对于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0%扣除就业成本。将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所得的金融资产,在计算家庭财产时予以扣除。将不配合经济状况核对,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转移或放弃财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列为不予认定的情形。
(记者 蔡樱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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