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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文指责他人是“凶手” 女子侵犯他人名誉权惹官司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7-11-03 10:02
  

  法官提醒: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要遵规守矩

  丈夫被打伤,妻子张某伤心在所难免,究竟谁是“凶手”?张某认为张某甲也是“凶手”之一,于是发文指责其是“凶手”、“社会蛀虫”。泉港女子张某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吃了一场官司。

  (黄晖 绘)

   起因发文指责他人 女子遭索赔万元

  今年4月14日晚,原告张某甲与其朋友庄某等人在饭店一起吃饭。其间,庄某看见原告与他人争吵,上前询问情况时与被告张某的丈夫发生争执,后庄某殴打张某的丈夫致他受伤。

  事后,张某在查看事发现场视频资料时,误认为张某甲也有殴打其丈夫,系“凶手”之一,便在“美篇”(图文创作分享APP)上发表题为《行凶者逍遥法外,劝架者还在医院》的文章,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文章中指称张某甲为“凶手”、“犯罪嫌疑人”、“社会蛀虫”等。该文引发读者大量阅读,并予以评论。

  张某甲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该篇文章,认为张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在今年5月将她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张某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张某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美篇”和微信上公开致歉。

   一审阅读量达11696次 侵犯他人名誉权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甲的名誉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张某发表的涉案文章中指称张某甲为“凶手”、“犯罪嫌疑人”、“社会蛀虫”等,阅读量达11696次,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公众对张某甲的评价降低,构成对他的名誉权的侵犯,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但考虑到事出有因,且该侵权行为仅在局部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张某实施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其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侵害后果都较轻微,张某只需承担与她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相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鉴于张某已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先前发表文章的载体上公开致歉,她已在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因此对张某甲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说法 发表言论应遵守规定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一篇不当文章,也会构成侵权?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法官说,侵犯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是侮辱和诽谤行为。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损害他人名誉,便构成名誉侵权。法官提醒,微信、论坛等是当今网民交流的一大渠道,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正常批评与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不得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叶绿萱)

标签:名誉权|微信朋友圈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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