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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四举措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www.ijjnews.com   东南网  2017-09-27 10:55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公务出行活动的范围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不含长乐区)发生的相关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二是明确了省直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部门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方面负领导责任,事业单位负主体责任。省直各事业单位应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年度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报销执行据实原则,严禁实行每月或其它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四是规范报销手续,明确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材料、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

  (记者 王永珍)

标签: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稿源: 东南网  编辑: 蒋妮蒋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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