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不文明旅游纳入重点治理 旅游不文明将被罚
【专家点评】
市旅发委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认定,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旅行社、景区和导游的宣告义务,以及加强相关人员的诚信评价和惩戒机制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把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将更加有利于锻造惩治不文明旅游的利器。通过增强惩戒力度,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把不文明行为纳入到法规的层面,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文明旅游才会成为一种自觉、自律。相信通过法治和德治并举,厦门的文明程度一定会有更大的提高。
【链接】
《规定》关于文明旅游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旅游观光应当尊重本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四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三)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四)依照本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旅游者,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导游在导览过程中,未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对旅游者的此类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相关情况通报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旅行社、导游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录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惩戒。
(记者 吴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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