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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问答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9-20 08:35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救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城乡低保政策,让困难群体通过社会低保,共享晋江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晋江市民政局此次特意推出《晋江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问答》,精选出12个群众关切的问题进行详尽解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一)城乡低保:持有晋江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晋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

  (二)特困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具有晋江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低保:2017年7月起,晋江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城乡一体化630元。资金采取差额方式补助,如: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共有4人,仅有1人务工,月收入2000元,其他三人均无劳动力,那么这个家庭的低保金应为:(630-2000÷4)×4=52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标准按护理需求进行分类救助,2017年7月起,全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1450元。供养方式则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原则上救助供养标准再提高20%,资金采取全额方式补助。

  三、城乡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主要包括: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6.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7.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可支配收入的口径核算,应扣除缴税支出、“五险一金”等社保缴费支出,并视情扣除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就业成本等。家庭月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债权、机动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高额价值收藏品及其他财产。

  五、特困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晋江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因罹患重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开具需长期卧床治疗诊断证明书的对象。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个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2倍。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是指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低保标准规定条件。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六、低保、特困人员是如何申请、审核及审批的?

  (一)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

  (二)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组织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平台反馈的核对报告,再次核查,无异议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晋江市民政局。

  (三)晋江市民政局对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委托镇(街道)再次公示或通过网站、报纸进行公示。对批准的对象,发放低保证;对不予批准的,委托镇(街道)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七、低保金是如何发放的?

  2017年7月起,晋江市低保金实施按月发放,由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由金融机构拨付至低保对象账户内。

  八、被评定为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救助,不是福利和待遇。因此,应根据其家庭实际收入和财产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标准,并非每个残疾人都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对重度残疾人因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a.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

  b.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c.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d.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8倍。

  九、家庭成员患有重病,可以申请低保吗?

  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晋江市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a.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b.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其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晋江市低保标准。

  c.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

  d.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十、低保对象是一劳永逸的吗?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有进有出。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镇(街道)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分类定期复核,并及时上报至市民政局进行调整。

  十一、保障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自谋职业。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十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处罚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记者_林文婧 通讯员_黄传配)

标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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