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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手机店老板贪便宜触刑

www.ijjnews.com   宁德网  2017-09-08 11:07
  

  明知是赃物还贪图便宜收购,结果触犯了刑法。日前,福安市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当地一名手机店老板陈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介绍,案发前,陈某在福安经营一家手机店。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初,郑某(已判决)先后盗窃四部手机。得手后,郑某来到陈某经营的手机店。其间,郑某拿出盗来的手机,询问陈某是否愿意收购,陈某见手机颇新,郑某的报价也低,便同意进行收购。

  据悉,案发后,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四部手机价值计9001元。今年4月11日,陈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还两部手机给被害人卢某、罗某,退赔人民币3050元给被害人林某、唐某。

  福安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陵雄 余浩宁)

标签:赃物
稿源: 宁德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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