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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乡供水条例10月施行 将统筹城乡供水发展

www.ijjnews.com   福建日报  2017-07-25 12:46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1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条例统筹城乡供水发展,推动乡镇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破解老旧小区供水设施维护难题,明确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采取“双轨制”。

  条例针对当前我省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从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用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乡镇农村供水是否纳入法规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是否将乡镇农村供水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成为关注的焦点。据了解,我省大部分乡镇已经开展区域集中供水,农村集中供水率已达88.6%,统筹城乡供水发展,将农村供水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具有可行性,既有利于解决农村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能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因此,从发展趋势和立法前瞻性考虑,我省乡镇农村供水被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除对城乡供水共性问题作统一规定,针对农村集中供水的特殊情况与薄弱环节,条例对农村集中供水水源的保护措施、水质检测要求与卫生主管部门定期抽检,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投入、用地安排、资质要求、管护主体及其责任,农村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双方协商定价,农村供水合同、用水公约等作出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建管合一”?

  自来水从供水厂管网进入小区后,往往需要经过小区管网加压后送到各家各户,这个过程就是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否“建管合一”的问题,在立法调研中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当前,建材市场二次供水材料良莠不齐,价格相差很大。虽然目前看来,建管合一的小区管网质量较有保证,但在法规审议中,也有委员提出,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的单一模式,易产生垄断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根据实践经验,条例明确新建城镇住宅的供水设施建设可以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两种模式并存的“双轨制”。

  针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存在“建设者不使用,使用者不建设”,建设和运行维护存在偷工减料、标准不统一、供水中断、终端水质污染等问题。条例规定: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小区的供水设施如何维护维修?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的费用收多少?怎么收?特别是老旧小区的重大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在立法调研中,群众普遍关心这个问题。

  目前,我省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维护运行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物业企业)也在承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任务,维护不专业、不到位甚至不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老旧小区无人负责运行维护,直接导致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维护困难、供水间断、终端水质污染、收费纠纷及投诉不断增多等后果。

  为此,条例明确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在维护管理费用方面,条例规定,城镇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记者 郑昭)

标签:供水条例|供水
稿源: 福建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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