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厦门出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7-07-21 17:45
  

  在厦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无偿获得多部门的协同救助,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

  日前,《厦门市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应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意见》提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须多部门协作配合,包括民政、综治、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司法、人社、交通运输、卫生、城市管理和团市委、妇联、残联等,并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意见》还特别做出多项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流落街头。

  (记者 钱玲玲 常海军)

标签:乞讨人员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