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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靠近汽车就立刻“受伤” 敲诈司机获刑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7-07-03 09:51
  

  他一靠近汽车,立即“被撞”倒地“受伤”,然后在“事故现场”索取车主钱财。

  昨日,厦门集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三名男子因“导演”车祸敲诈司机获刑。

  无业游民合伙“碰瓷”

  被告人阿强和小良来自广东省,案发前暂住在集美区。由于他们二人长期无业,手头拮据,就一起商量合伙“碰瓷”行骗。

  2016年1月的一个下午,小良租来一辆小轿车,在集美区某条道路上缓行,逼迫在其后由陈先生驾驶的轿车从左道超车。而后阿强骑自行车靠近,靠近后立即故意摔倒,假装自己被陈先生驾车碰撞、倒地受伤。

  在“事故现场”,阿强拨打电话给“叔叔”及“110”,以其他家属来事故现场后将不再简单处理为由,向被害人陈先生索得6000元。

  其实,阿强所谓在现场拨打给“叔叔”及“110”的电话均系同伙小良的电话,均由小良一人假扮。

  随后,尝到甜头的阿强和小良故技重施,又陆续制造了三起“交通事故”。每一次,他们都以“我家属到场后可能动粗”、“家属在医院等候可能闹事”、“报警处理需要扣车扣证”等理由,向被害人余某、刘某、张某勒索共计14000元。其间,小良的同乡小志也加入到这一团伙中,小志负责寻找作案目标。

  2016年3月,阿强等三人又利用同样的把戏对被害人郑某索要300元时,被路过该处的被害人余某识破并报警。当天,阿强、小志、小良在逃跑的过程中先后落网。

  遭遇“碰瓷”,应及时报警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强、小良参与敲诈勒索5起,共向他人索取人民币20300元;小志参与敲诈勒索3起,共向他人索取人民币43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小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而阿强虽是累犯,但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分别判处三被告人7个月15天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说,“碰瓷者”通常利用人们处理交通事故时缺乏经验或者嫌麻烦愿意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心理,屡屡制造“碰瓷”得手。因此,建议广大驾驶员们平时开车要注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若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有条件的话,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于可疑的不合理要求要提高警惕,等候交警处理,别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标签:敲诈|碰瓷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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