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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消防管理决定:9月1日起岛内禁焚垃圾

www.ijjnews.com   厦门日报  2017-06-08 11:43
  

  近日,厦门市政府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9月8日止。根据决定,自9月1日起,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焚烧垃圾,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停止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决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是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是街道(镇)、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各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自8月20日起,对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相关机构一旦违反本决定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林路然)

标签:消防|焚烧垃圾
稿源: 厦门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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