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厦门市政府消防管理决定:9月1日起岛内禁焚垃圾

www.ijjnews.com   厦门日报  2017-06-08 11:43
  

  近日,厦门市政府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9月8日止。根据决定,自9月1日起,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焚烧垃圾,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停止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决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是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是街道(镇)、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各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自8月20日起,对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相关机构一旦违反本决定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林路然)

标签:消防|焚烧垃圾
稿源: 厦门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