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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跨境旅游或海淘不守法当心被刑拘

www.ijjnews.com   中国日报网  2017-05-13 11:44
  

  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有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多次携带、寄递违禁物品进境逃避检疫,或者抗拒检疫,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跨境电商快速兴起,出国旅游、跨境邮购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国内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有一些高风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如活动物、植物种苗、水果、肉类、燕窝等)是国家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近年来,检验检疫部门不断加大入境人员携带物、进境邮寄物的检疫查验人力、物力投入,同时大力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宣传,普及相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但是违规携带、邮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批次、数重量仍在逐年递增。2016年,全国口岸截获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物58.3万批次,同比增长16.87%,从中检出有害生物8.05万次,同比增长27.87%。

  据福建检验检疫局调查分析,违规携带、邮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相当部分案例并非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无心违法,而是不顾国家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试法。他们有的明知相关物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但抱着侥幸心理,被查到了就“认倒霉”,无非东西被没收,最多罚点钱,没被查到就“赚到”;有的钻法律规定查获违禁物品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空子,被查到就千方百计要求“退回”处理,找机会原封不动再次携带或邮寄入境;更有甚者,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以无理取闹的方式破坏口岸秩序,对检验检疫人员施加压力。根据以往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类恶劣的情形,除行政处罚外,往往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鲜出炉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公安机关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予以立案追诉。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即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进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补充规定使法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更具可操作性,必将大大增加执法实践中对携带、寄递违禁物品入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除上述情形外,补充规定明确列出的针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还有: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非法调动、生产、经营感染重大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此,福建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群众,跨境旅游、购物请务必认真了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在进出境过程中请自觉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工作,已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应向现场检验检疫官员申报或主动交由执法人员处置,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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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日报网  编辑: 曾雅辉曾雅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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