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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擅飞无人机最高罚款3万元

www.ijjnews.com   福州晚报  2017-04-25 09:13
  

  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今年在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在活动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4月18日至9月30日,公安机关要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6月1日至9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下列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厦门市各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安溪县,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华安县、长泰县、漳浦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长乐市,其他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依法划定的区域。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记者 何佳媛)

标签:无人机
稿源: 福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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