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6月1日起 福建省瓶装液化气销售将实名制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  2017-04-10 09:49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省将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6月1日起,单位购买瓶装液化气,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查验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8月1日前,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须实现户户实名登记。使用单位(个人)对暂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交到充装站或检验机构代管,严禁长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居民区。

  经营企业须完善用户建档

  记者昨日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通知,要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和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管控,确保8月1日前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得到有效管控,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据了解,即日起至5月底,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将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抓紧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台账信息。4月15日前,各企业须完成餐饮场所用户和商业用户实名制、可追溯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地区餐饮场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现实名制、可追溯;到5月底前,须完成全部用户建档。

  部门将排查用户实名制情况

  根据通知,自6月1日起,任何单位、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包括送气上门服务),将有更严格规定。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向企业或供应站点(以下统称“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而个体工商业用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

  据了解,6月起我省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将对辖区所有用户的实名制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运输车辆、人员管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供应站要健全销售登记台账

  据了解,通知要求,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属于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和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充装单位还要推行启用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可追溯管理。

  通知指出,供应站(点)应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供应站(点)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台账,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向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并建档备查。供应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通知要求,从事钢瓶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物品运输要求。运输车辆严禁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通知还要求,使用单位(个人)对暂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交到充装站或检验机构代管,严禁长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居民区,严禁将未经解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卖给废品收购站。

  (记者 赵杨)

  □链接

  福州排查燃气安全

  从本月起到年底,福州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年行动。本次行动将重点排查治理、防范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瓶装供应站点、区域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隐患,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范,突出占压、圈围城镇燃气管道等安全隐患点及第三方施工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问题的排查整治。

  此外,还将进行宾馆、饭店、超市、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大型综合体、学校、党政机关等单位用气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但尚未验收销号的安全隐患的整治等。

  (综合)

标签:液化气|瓶装液化气
稿源: 海峡都市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