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推行居住证办理工作 不再发放暂住证
记者从莆田市公安局获悉,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51号),莆田全市已全面开展居住证办理工作,不再发放暂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1.居住证补领、换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2.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3.注意事项:(1)申请换领或补领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2)已换领或补领新居住证的,不再对原居住证办理签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换领、补领和签注:(1)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申领居住证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领居住证的;(2)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被注销的;(3)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变更居住地住址的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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