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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举办专题讲座 解读新修订的“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1-07 07:49
  

  晋江新闻网1月7日讯 昨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邀请环保部有关专家,就新修订的“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展开专题讲座。晋江市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分管领导及企业办主任,环保局股级以上干部及下属执法大队、执法中队、监测站相关人员,各镇街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商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等参加了专题讲座。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修订发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题讲座围绕新修订的《解释》,为大家解读了相关亮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新特点,《解释》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检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三项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是取消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

  据悉,此次《解释》的修订,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离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晋江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建设,2013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立即成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环保部门和公检法合力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2013年至今,晋江共查办了环境刑事案件98起、行政拘留案件103起,有效地保障了全市的生态环境安全。

(记者_阙杨娜 通讯员_叶兴灿)

标签:环境保护局|“两高”|专题讲座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王婷婷王婷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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