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2.3亿 晋江47岁男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案金额2亿多元的骗取进出口退税案。47岁的晋江男子张某盛因骗取进出口退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
虚假报关2.4亿美元 骗退税达2.3亿元
据了解,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盛先后纠集刘某智、刘某婷等人,使用华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华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俗称“买单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2012年底,张某盛又利用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以上述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盛以上述6家外贸公司操作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654474.40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00480.36元,已退税232490413.28元。
其中,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刘某智、刘某婷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913996.81元,已退税194635493.48元。
另外,卢某忠受张某盛请托,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其商定的南川公司陆续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税额共计3513891.8元。一龙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928361.79元,已退税1946906.86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彬、张某福、蔡某鸿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眷公司、一龙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仍使用张某盛等人提供的空白报关协议书等单据申报出口。
判决:
骗税男子被判无期 虚开发票被判十年
厦门中院认为,张某盛、刘某智、刘某婷以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卢某忠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某婷实施部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实施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昨日,厦门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刘某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卢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某福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蔡某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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