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开起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晋江新闻网12月9日讯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过去五年,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依法行权,认真履职,不断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五年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作评议,授予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晋江市公安局“人民满意单位”称号,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授予李苏等16人“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第二批);依法批准了《晋江市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2012-030)》、做出了《关于晋江生态市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决议》、《关于确定市树市花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全民动员绿化晋江”义务植树活动月的决定》、《关于批准〈晋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决议》、《关于批准颁行〈晋江市民文明公约〉和〈晋江市民行为规范〉的决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等20多项涉及晋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为晋江市政府推进相关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秉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办事;对群众利益有直接影响的,通过调研论证、咨询协商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开起门来做决定。
2016年7月15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关于批准颁行《晋江市民文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晋江市民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决定。在行使权力前,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内容展开一系列的调研,确保对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5月25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公约》和《规范》修订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召开了以镇、街分管领导、晋江市人大代表为主要对象的两场座谈会,了解《公约》和《规范》起草的过程和进展情况,组织与会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努力使《公约》和《规范》的文字更加简短精练、便于记诵传播,内容更加贴近生活、凸显价值导向。
“相比以往,这次制定《公约》(和《规范》)有一个重要程序,就是将之纳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这是推动文明创建工作法治化的一次有益尝试。”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委文明办主任陈多多表示,“由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公约》和《规范》,能够起到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共同意志,以及提高《公约》(和《规范》)权威的作用,将把晋江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向前推进一步。”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决定权与监督权的综合运用,通过在开展工作评议基础上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的做法,推动被评议单位自加压力、提升服务。在工作评议过程中,立足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格规范,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设计工作细节,力求程序更严谨、标准更严格,增强了评议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公开评议,根据被评议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和社会关联度,进一步拓展了调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评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持注重实效,对评议中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交办,督促整改,确保评议活动取得实效。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为5.9个工作日,当场即办率由76.35%提升至80.1%。晋江市公安局在认真落实窗口服务、执法执勤、队伍建设等评议反馈意见的同时,不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全市“两抢”案件从日均20余起下降至日均1起,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
(记者_蔡斯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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