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好心人”捡失物索酬金 女子报警真相竟是……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6-11-29 10:21
  

  “要是不给钱,你就不能走。”何某以捡到失物的好心人自居,向失主小芳索要酬金。为摆脱纠缠,小芳报了警,何某的另一身份被揭穿。

  以上这一幕发生在今年4月。4月下旬,何某联系小芳,称其捡到了她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要当面交给小芳。以为遇上了好心人的小芳赴约,不曾想对方却提出要小芳支付一定的酬金。小芳拒绝后,何某称若不给钱,她就不能走。“好心人”变脸,小芳报警求助。

  何某一起等待警察到场,还指望着警察给自己评评理。不过,后来的事超出了何某的预料。经询问,何某露出了马脚。原来,他正是在集美某超市偷走小芳手提包的窃贼。

  归案后,何某供述了4月初的另一起盗窃案。也是在同一超市,何某分别偷走了小英及另一被害人的手提包各一个,盗得400元现金、一部手机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犯盗窃、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何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集法宣)

标签:失物|盗窃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