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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仍将霾列为气象灾害防治 出现重大过失将追责

www.ijjnews.com   京华时报  2016-11-24 09:03
  

  霾到底应不应该列为气象灾害?对这一引起热议的问题,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将霾作为气象灾害进行防治。

   热议

   霾应不应该列为气象灾害

  今年5月下旬,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第二条将霾列举为气象灾害的一种,明确一旦遇到霾等气象灾害,本市将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随后,“霾算不算气象灾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有专家认为,霾是人祸而非天灾,因此不算自然灾害。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文清就表示,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不过,国内各省区市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已经是常态。据记者不完全了解,目前上海、天津、河北、浙江、山东、辽宁等二十余个省份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都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为什么单单北京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就一石激起千层浪?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王金南曾对媒体表示,国际社会上,各国和国际组织在面对大气污染问题时,都是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清洁化和污染源减排上下功夫。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从气象灾害角度对“霾”作出规定,很可能给人造成北京乃至中国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推卸责任的印象,削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努力效果,损害北京市政府乃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回应

   霾入法提升城市治理

  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专门就霾入法的问题作出了说明。

  据了解,通过跟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已达成共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范围。

  李小娟强调,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为避免歧义,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还对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例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同时还将第四章的名称修改为‘隐患治理’”。

   霾入法促政府部门尽责

  对于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的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曾表示,一方面“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另一方面,“霾”的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外,天津、河北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将其列入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有必要将“霾”列入北京的气象灾害法规调整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这才是将霾纳入立法的真正意图”。

  报告提出,本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其他亮点

   发布预警存重大过失将追责

  李小娟介绍,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气象灾害防治有效进行,一定要有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据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在制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一款关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记者_沙雪良)

标签:霾|气象灾害|追责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蒋妮蒋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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