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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去世8年天降遗产 侄子欲继承但取款碰壁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6-11-02 10:41
  

遗产继承

  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从法律上来讲无法拿到叔叔的遗产,但侄子尽心尽力负责叔叔的生养死葬,叔叔没有继承人,从情理上讲侄子是最好的继承人。在这一场情与法的冲突中,法律人用善良的民俗习惯填补了法律的真空区域。

  昨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庭审有些特殊,没有被告。

  阿东去世8年后,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从天而降。阿东没有法定继承人,这笔钱成了无主财产。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侄子阿军想将钱取出,却因不是继承人而碰了壁。经海沧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归侄子所有。

  据悉,这是厦门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

  叔叔去世8年天降遗产

  去年6月25日,一纸《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送到了阿军的手上。该通知来自阿军叔叔阿东退休前的工作单位。通知称,阿东有一笔住房货币补贴97500元在银行里。阿军有些意外,因为叔叔阿东已于8年前去世。

  阿东原为海沧某事业单位员工,终身未婚,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惟一的哥哥均早于他过世。退休之后,阿东住进了阿军提供的房子里,由阿军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阿军对叔叔如此尽心尽力,只因“从小是叔叔带大的”。

  2007年11月,阿东因病去世。阿东操办了他的后事,为他买了墓地,接待了前来吊唁的外地亲朋好友。生前照顾,身后操办丧事,花了阿军不少心力,也花了不少钱。但作为侄子,他无怨无悔。

  侄子欲继承但取款碰壁

  叔叔已去世,没有继承人,如果不取,这钱岂不是要一直留在银行里?阿军认为,自己为叔叔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这笔钱应该归自己。

  在传统习俗里,未生育的叔叔伯父通常由侄子进行赡养,并对其养老送终,遗产归侄子,阿军的想法似乎合情合理。不过,事情没有阿军想的那么简单。在其前往银行欲取出该款项时,银行要求出具继承手续或法院判决书。

  法律上,阿军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叔叔还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将钱取出变成了大难题。

  阿军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查遍了全国各地的案例,这样的情况少之又少。第一次,他们决定以无因管理为由状告银行。详细了解了相关法律后,他们撤诉,改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对此,法院启动了特别程序。在此期间,阿军还登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一年里无人认领。

  法院认定财产归侄子

  昨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了此案。庭审没有被告。阿军的代理人拿出了安葬、火化、殡仪等清单发票,以证明其支付了阿东丧事费用。根据可提供的发票统计,费用共计9万余元。

  经审查核实,海沧法院认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申请人阿军对阿东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适当的遗产。根据阿军提供的证据,其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故涉诉遗产归申请人所有。

  海沧法院判决,阿东遗留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归阿军所有。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无子女家庭最好立遗嘱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此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继承人问题,二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都没有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官说。据悉,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阿东去世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叔侄关系被认为是血缘非常近的亲属关系,但从法律上讲,侄子并非叔叔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当侄子过继给了叔叔,与叔叔形成了扶养关系才有继承权。”

  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要宣告为无主财产,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继承法》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亦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阿军提供的证据,其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故涉诉遗产归申请人所有。

  近年来,独身主义者、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加之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的存在,无子女家庭的财产继承问题逐渐凸显。针对此类财产继承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建议,及时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以避免不必要麻烦。

  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特字第6号,这是一份带着司法温度的判决书。

  它是厦门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

  当伦理道德与法律有了冲突,我们看到,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带着社会责任感、对正能量的期许,用善良的民俗习惯填补了法律的真空区域。

  传统习俗中,侄子对未生育的叔伯进养老送终,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所遵从的伦理要求。但目前,法律上对侄子没有规定赡养义务,亦未赋予侄子对叔伯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用法官的话说,这就是法律存在的“真空区域”。

  “善良的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我们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就能有效弥补法律缺失,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庭上,法官罗小茜说。他们希望,通过判决对叔叔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侄子有权取得叔叔的遗产,鼓励和引导更多人遵从这一良好的风俗习惯,促使善良风俗发扬光大。

  老有所养,这也是法律人的愿望。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西夕)

标签:遗产|继承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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