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口登记新规:严重信用不良者不准更名
福建省出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登记应随父母姓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办法》明确规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不仅如此,出生日期的认定也有严格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办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不过,职业禁止对象、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者、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者等是不允许更名的。其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明令禁止更名,如果其已经更名,公安机关会在核查后立即撤销其姓名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另外,《办法》还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如果要申报性别变更,需要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并经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办法》明确,在户籍登记时,姓名须“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出生证的姓名有生僻字,或者非随父或随母姓的话,将无法作为户籍登记的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记者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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