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12月起施行 申领条件放宽
日前,《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该《规定》是在此前实施的《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并在教育、文化等领域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连续就读也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这三项条件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其中“连续就读”一项,是在本次修订中,《规定》进一步放宽的申领条件。符合这项要求的公民只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即可办理居住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人才优待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次印发实施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基本公共教育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报考“高职单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读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科技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
此外,修订完善后的《规定》,还允许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公民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领取新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在《规定》施行之前领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记者 朱娟娟 通讯员 吴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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