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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代理主任卢泉昌犯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www.ijjnews.com   福建检察  2016-10-14 15:13
  

  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福建检察消息,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龙岩市原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卢泉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近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泉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卢泉昌于2002年至2014年间,在担任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6.9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标签:受贿|公诉
稿源: 福建检察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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