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漳州-龙海工厂违规排放有毒污水 两责任人各处罚金4万

www.ijjnews.com   漳州新闻网  2016-10-11 10:45
  

­原本是一家有排污资质的正规电镀厂,却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而违规排放有毒重金属物,构成污染环境罪,10月8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龙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法定代表人郭某和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

­经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产品加工电镀。2014年5月间,公司因环境问题被要求责令整改,经过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但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却仍未真正重视生产经营中的环保问题,未注意定期巡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转。2014年10月1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现象,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镍、铬等重金属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3倍以上。

­案发后,法人代表郭某、现场管理人员陈某均于2015年8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今年6月,龙海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贸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中非法排放含镍、铬等重金属类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郭某、陈某作为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环境犯罪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志龙 林毅 杨伟清)

标签:处罚金 污染环境 龙海市 重金属 工贸
稿源: 漳州新闻网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