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正文

福建首例校车严重超载入刑案宣判 两驾驶员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www.ijjnews.com   福建日报  2016-08-01 12:22
  

  据福建日报 7月29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学生放学,行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其超载程度符合立案侦查标准。据悉,两人从3月中旬开始,就已驾驶上述两辆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庭审当天,平和法院邀请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记者 张辉 通讯员 朱惠珍 周鑫)

标签:严重超载|校车
稿源: 福建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